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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认证规则


1 概述
本规则是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QC)对客户管理体系认证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制定及解释权归STQC公正性委员会。在拟对本规则作实质性修改之前,公司将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考虑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
2 职权
  STQC是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具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具有对受审核方建立的体系进行审核评定,并颁发认证证书及对获得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审核的机构。
3 公正性
为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本公司不提供任何管理体系咨询服务,也不与任何咨询机构(包括内部审核机构)建立合作协议;同时严格控制相关方的活动,以避免影响认证工作的公正性。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认可规则的要求,只在经过认可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认证服务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认证收费标准”,杜绝各种高收费或压价竞争行为。
本机构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以申请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已认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条件。
4 证书
  客户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向STQC提交“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根据认证程序完成各项认证步骤,STQC对受审核方的体系评定合格后,可颁发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通过认证的客户给予注册公布,及时公布获证名录并保持最新。
5 不属于STQC的责任
  组织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中违反本规则或违反《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而导致的损失,STQC将对此不承担责任。这些损失包括客户要求的索赔,利润、业务、信誉等方面的下降。
6 赔偿
  由于客户违反本规则及《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规定》而引起对STQC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客户承担。这些损失包括法律费用、利润、业务、信誉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争端、民事诉讼、客户索赔等。由于STQC工作人员、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工作疏忽或失职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由STQC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对该项目收取的认证费用。
7 转让
  客户不得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改变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
8 客户的责任
8.1 客户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8.2 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以声明和确认客户将遵守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同时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
8.3 客户应有固定的地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申请书、调查表上说明认证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产品/服务,制造、运作程序,详细生产区域等。
8.4应向STQC提供管理体系受控文件(宜在现场审核前一个月提交以便进行文件评审)。
注:客户应以文件化的规定确保其管理评审和覆盖全体系的内部质量审核且至少以每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频率有效开展,并能证明在安排审核之前,已进行了一次覆盖体系所有要素的完整内部审核。
8.5 在审核进行期间,不要对已批准发布的文件作较大的更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书面呈报STQC,说明这种更改对客户的认证和证书不产生影响。
8.6 客户管理体系的较大更改应及时通知STQC。
8.7 客户在依据证书供应及销售时,要确认本机构颁发的证书所包括产品、服务、区域的范围。
8.8 客户在向客户提供超出认证范围的产品和服务时,应清楚地加以说明认证的范围,以避免误导。
8.9 客户应与STQC建立联系,进行信息通报(详见信息通报制度)。证明客户的体系在认证范围内正常运行,证实客户将承担责任至证书使用权终止。同时应及时向STQC通报发生的质量事故、环境、安全事故、顾客重大投诉等情况。
8.10 对于建筑施工/监理等具有动态生产特点的客户,应在信息通报中如实地向STQC通报在建筑/监理项目及其进度情况,以便STQC制订监督审核计划。
8.11 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之前,客户若希望继续持有STQC颁发的证书,则应向STQC做出书面再申请并签订再认证合同,及时接受STQC对客户的再认证审核。
8.13 自觉交纳认证及监督费用、年金。
8.14接受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认可机构实施的见证评审、确认审核、非例行的临时调查(稽查审核),对拒不接受稽查的获证客户,STQC有权暂停或撤消其认证注册资格。
9 收费
收费有关程序见《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收费规则》。
10 STQC的责任
10.1 受理客户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并负责实施审核。
10.2 颁发体系认证证书,公布认证合格客户名录及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10.3对获得体系认证证书的客户进行监督,按“监督审核程序”派审核组定期到客户监督,一年至少一次(见监督审核程序)。根据认证范围检查产品制造,程序运作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证书的使用情况、认证规则遵守情况、顾客投诉情况、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10.4不泄露与客户有关的机密。
10.5 及时通知客户有关各方对其的投诉信息,并就此进行调查。
10.6 认证标准的更改应及时通知客户。
11 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批准
在受理申请方认证申请后,STQC将于约定现场审核之前的一周至3天之间向客户发出《审核员派出令》、《文件检查报告》、《审核计划》等文件。客户对审核就体系文件及活动所提出的不符合项制订实施有效的纠正/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满意后,审核组才能向STQC技术委员会推荐客户认证注册。认证的批准权归STQC技术委员会。
在审核过程中,会关注客户的体系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如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污染事故、伤亡事故或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等,审核组将终止审核,不予推荐认证注册。
12 标志的管理
12.1 STQC是STQC标志的合法拥有者,任何人或机构不得随意使用该标志,否则为违法行为。
12.2 客户在取得体系认证合格后,可以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业务/产品范围内在标书和其它宣传材料上使用该标志,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认为证明产品合格的地方使用本标志。
12.3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详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3 证书的变更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证书内容的变更。
13.1 认证范围(包括产品/服务、生产过程、生产区域)变更。
13.2 获证方的名称、地址因合法理由变更。
13.3 认证标准变更
属以上情况之一的,获证方应:
1)向STQC提出变更申请。
2)接受对变更范围的审核(简单的名称变更等可不做审核)。
3)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STQC按规定接受申请、进行审核、审定、换发证书,获证方在领取新证书的同时将原证书交回STQC。
认证/再认证/监督审核中,在受审核方的某个可与其公司本部及其它部分界定的区域、产品等管理体系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时,经受审核方管理者代表同意,可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
14 认证证书的临时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STQC可暂停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资格:
a) 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期内未予纠正的;
b) 未按时支付审核、监督及相关费用的,经乙方书面催告超过15日的;
c) 出现投诉及事故,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如产品质量、环境影响、健康安全等)的;
d) 因受审核方原因未能按时监督审核的;
e)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f)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g)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h)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i)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j)主动请求暂停的;
k)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获证客户由于上述中的某一项而被暂停认证资格后,能及时将不符合纠正,并向公司提出复查申请者,审核部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或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项已得到有效的纠正,可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允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15 认证证书的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STQC应撤销认证证书:
a) 获证方提出申请的;
b)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c)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及认证申请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d)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e)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f)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g)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h)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i) 违反双方合同,或对乙方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j)未按时支付审核、监督及相关费用的,经乙方书面催告超过60日的;
k)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客户,六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体系认证申请。
16 证书失效的执行
终止或限制客户证书的决定将由STQC做出。决定、理由及处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对认证证书的终止,若客户没有提出申诉或申诉无效客户应立即自觉执行。
16.1 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及与认证有关的其它材料。
16.2 停止含有认证意义的业务及停止向外界提供任何与本机构有关联的表示。
16.3 通知所有以认证证书为合同条件的客户该证书失效。
17 申诉
  客户对STQC做出的决定(包括不予认证,证书失效等)不满意时,可向本机构提出申诉。
17.1 STQC自收到申诉至做出决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方。
17.2 客户对处理决定仍不满意时,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CNAS) 申诉,并准备各种所需文件、材料。
17.3 客户对CNAS仲裁的结果仍不满意时,可继续向当地法院起诉。
18 更改
本规则可由STQC进行更改。当更改不影响客户的认证标志及证书的使用,可不通知客户。当更改本规则并要求客户符合新规则时最少于正式执行的三个月前通知客户。
19 注册
认证证书将在STQC对认证/再认证中提出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了满意验证后的5—30天内颁发。STQC随时向公众开放备查注册客户的资料 (客户名称、所认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证书的有效期等)并在STQC网站上定期发布认证客户信息。获证客户可在STQC网站查询获证客户信息.网址:WWW.SEATONE.CN 也可以在CNCA网站查询获证客户信息,网址:WWW.CNCA.GOV.CN
20 通知方式
STQC依据本规则发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并有STQC的总经理签名,通知送发或邮寄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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