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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SC(除特殊食品外)新证申请指南

时间:9/14/2018 9:32:05 AM  来源:世通食品检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三十五、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



二、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外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内容
审批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书面申请材料的复核性审查,核查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原辅料及成品库房、生产设备设施、检验条件、工艺流程、相关技术人员、质量管理情况。
(三)法律效力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特殊食品外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申请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
1.经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备,文本内容符合要求;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经现场核查,申请材料、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原辅料及成品库房、生产设备设施、检验条件、工艺流程、相关技术人员、质量管理情况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
2.企业的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中纳入“淘汰类”的产品或工艺。如产品或生产工艺已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1.经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经核查组现场核查,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原辅料及成品库房、生产设备设施、检验条件、工艺流程、相关技术人员、质量管理情况等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的。(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四、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企业在申请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可通过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或直接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索取。
申请书必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清晰整齐。每个栏目均应填写,内容应正确、真实。
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都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文件 盖章,格式文本可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场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其他制度(废弃油脂管理制度: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提供的身份证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7 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原件 2 纸质 盖章
8 经办人身份证(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文件 盖章,格式文本可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4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提供的身份证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6 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原件 2 纸质 盖章
7 经办人身份证(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8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3.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文件 盖章,格式文本可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4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提供的身份证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6 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原件 2 纸质 盖章
7 经办人身份证(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8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4.补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盖章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提供的身份证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3 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原件 2 纸质 盖章
4 经办人身份证(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5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7 申请人在市级媒体刊登《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公告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5. 依申请注销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盖章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提供的身份证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3 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原件 2 纸质 盖章
4 经办人身份证(当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供)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
5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 盖章,申请时携带原件
7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原件 2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表
3.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六、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
食品生产许可新办申请,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后即可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应在原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二)受理期限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事项属于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办理期限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2.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应在原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申请。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当被告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时,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必须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并可提供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
3.必须保证提供申请资料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4.配合现场核查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一般程序办理环节包括受理、现场核查、经办处室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证书送达。
2)审批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企业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并组织核查组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组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2.适用情形
企业申请办理新证。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一般程序办理环节包括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经办处室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证书送达。
2)审批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企业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审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组织核查组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组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
(三)延续
1.业务描述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办理环节:
一般程序办理环节包括受理、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经办处室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证书送达。
2)审批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企业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申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审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组织核查组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组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2.适用情形
企业持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申请。
(四)补证
1.业务描述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补证申请。
1)办理环节
一般程序办理环节包括受理、经办处室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证书送达。
2)审批方式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补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适用情形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
(五)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办理环节
一般程序办理环节包括受理、经办处室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证书送达。
2)审批方式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做出注销决定,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2.适用情形
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决定公开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本区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信息。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汇总后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全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统一公布。



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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