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四十六条对密级鉴定进行了规定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所谓密级鉴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就该案件中涉嫌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或者信息作出的鉴别和认定。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分工规定,诉讼案件密级鉴定的提起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非诉讼案件密级鉴定的提起机关,不仅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还应当包括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其次,提起密级鉴定的单位应当是办理案件的机关。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正在被办案机关查处。实践中,存在机关单位在内部保密检查中发现了一些尚未造成泄密的违规行为,将涉及的材料提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密级鉴定的情况,这其实不符合密级鉴定的本意。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当由机关单位对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违规情节和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处理,并不是必须经过密级鉴定程序。另一方面,提起密级鉴定的主体应当是办案机关。在发生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情况下,案发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不能直接提起密级鉴定;同样,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密级鉴定结论对其处理有重要的利害关系,但其亦不能作为密级鉴定的提起主体。密级鉴定制度设计没有剥夺当事人对密级鉴定结论申请救济的权利,有关密级鉴定的救济问题,我们将在以后详细论述。
首先,密级鉴定的对象是被泄露的事项。如何界定国家秘密是否被泄露呢?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作出界定,即“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时,如果涉嫌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发生上述情形,则可以认定被泄露。在提起密级鉴定时,办案机关应当准确判明有关事项是否已经被泄露,对于明确未发生泄露的事项则无须提起密级鉴定。例如,曾发生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将第二日开考的试题遗留在出租车上,办案机关及时找到了密封完好的试题。为做好案例处理工作,办案机关将试题提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密级鉴定。此时,笔者认为就不需要进行密级鉴定,而只需要对该试题确实未被启封进行认定即可。其次,密级鉴定的对象是涉嫌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一方面,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宜提交密级鉴定,此种情况下提交鉴定,显然属于浪费行政资源。另一方面,明显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不宜提交密级鉴定,即对于已经过法定定密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且作出了明确密级标志的载体所涉及的事项无须再进行密级鉴定。此时,笔者认为办案机关可以直接认定有关事项的国家秘密属性,而并不需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密级鉴定结论;机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对此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照定密异议等相关定密法律制度予以确认或者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