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采取怎样的组织管理模式?
答: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委托方(以下称甲方)一般为涉军单位,如XX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XX集团公司第XX研究院等;受托方(以下称乙方)即咨询服务单位,如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会计师事务所、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根据甲方单位性质,管理模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甲方为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指除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地方军工单位以外的,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科研院所、高校、民营企业以及配套单位)的,管理模式为:①委托业务双方签订保密协议;②甲方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③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④国防科工局全面指导监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管理,并对辖区内其他单位军工涉密业务进行属地监管;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管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对甲方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延伸到乙方进行检查。国防科工局负责对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管。
3.双方履约期间,甲方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或存在失泄密隐患,应如何处置?
委托涉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或存在失泄密隐患,甲方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按以下情形做好应急处置:4.军工集团公司、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监督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建立本集团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监督管理机制。5.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是什么?
答: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备案渠道应当掌握并负责监管的涉密业务主要来源于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以及通过对外委托军工涉密咨询服务可能延伸到的咨询服务单位。6.能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咨询服务单位有关条件进行确认?
答:根据上述第2条解答,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准入把关环节,乙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已非常明确,可由甲方通过书面审核确认或自行组织现场审核确认,无需委托第三方机构,且不得向咨询服务单位收取费用。7.保密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国防科工局能否提供保密协议的样本?
答:甲方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时,应当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事由、委托项目的密级(含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要求、保密责任、禁止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保密协议文本如涉及国家秘密,按照涉密事项管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内部敏感事项进行管理。8.国防科工局已出台新的《办法》,还会出台新的《细则》吗?
答:新《办法》出台后,国防科工局暂不再出台有关《细则》。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制定本集团监督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省级国防科技管理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工作方案)。9.咨询服务单位发生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地址等变更怎么办?
答:新《办法》实施后,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不再实行安全保密条件事前审批,不涉及证书信息变更问题。咨询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的,只需要及时向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甲方单位报告,并按甲方相关要求执行。10.已制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答:仍在有效期内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可供甲方确认乙方安全保密条件时参考,但不是承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必备条件。
11.《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是否还要交年度自查报告?
答:新《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新《办法》不再要求已取得《备案证书》的单位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12.《备案证书》到期后怎么办?以后还可能发《备案证书》吗?
答:新《办法》实施后,原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此后无需再次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国防科工局不再发布《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不再颁发《备案证书》。13.《备案证书》到期后原来的安全保密条件(软硬件)可撤销吗?
答: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应当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备案证书》到期后,正在承担或准备承担军工涉密业务的单位,原来的保密条件(软硬件)不能撤销。14.承接军工涉密项目后,项目中的非密部分是否也需要按涉密事项管理?
答:军工涉密业务(项目)中可能包含的内部敏感信息,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得按照公开事项处理,建议参照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事项进行管理。除军工涉密业务(项目)之外的信息,可以不按照涉密事项管理。15.不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所掌握的涉密和内部敏感信息怎么处理?
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涉密载体管理要求,对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审批(应明确审批意见)、监销(监销人签字确认)手续,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进行销毁处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如不具备相应销毁条件,可移交甲方单位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销毁,并留存相关手续。16.咨询服务单位新增涉密人员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执行。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咨询服务单位应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17.咨询服务单位新增的涉密人员需要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吗?
答: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将涉密人员相关信息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留存备案信息。如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不接受咨询服务单位报备,应当提请上级管理部门(单位)或甲方单位集中递交备案。
18.未通过保密业务培训取证的工作人员,能否从事军工涉密业务?
答:新《办法》不再要求咨询服务单位中承担军工涉密业务工作的人员取证上岗,但应当根据其岗位涉密情况准确界定为涉密人员。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自行组织涉密人员的保密知识和保密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军工涉密业务工作的人员年度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学时。
19.咨询服务单位自己不具备培训涉密人员的能力,国防科工局以后还会组织培训吗?
答:新《办法》实施后,国防科工局不再组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不再颁发《安全保密培训证书》。咨询服务单位不具备涉密人员培训能力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组织的保密业务培训。20.为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提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怎么管理?
答: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按照政府或其他业务委托方有关管理要求执行。21.涉密军品运输业务属于新《办法》管理范围吗?
答:涉密军品运输业务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属于新《办法》的管理范围。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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