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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时间:2/25/2007 1:12:39 PM  来源:CNAS
 

各认证机构:

    为了确保CNAS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进一步明确对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不予受理和认可资格暂停、撤销的界限,以规范认证机构行为,提高认可有效性,现发布《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该文件实施的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文件实施的过渡期

该文件发布日期为2007年2月15日,实施日期为2007年4月16日。过渡期2个月。

二、过渡期要求

在过渡期内,认证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自查自纠方式对文件中相关条款的要求逐一核对,编写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我核查表》(相关表格和文件可从CNAS网站获取),并于2007年4月15日前报送CNAS秘书处。认证机构负责人应对核对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自我核查表》将作为CNAS实施有关评审的基础信息,对于自查自纠中已列明的问题且属于该文件中B类条款情况的,如果认证机构在过渡期内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CNAS评审接受,CNAS将不再做进一步处理。如果在以后的评审和监督时,CNAS发现认证机构还存在应该在自我核查表》中列明,但认证机构未列明的相关问题(包括存在问题的认证项目)或者认证机构采取的纠正措施不能被CNAS接受,CNAS将按照该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三、自查自纠的范围

1.该文件实施以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的认证情况(包括初评、复评和监督审核);

2.该文件实施以前一年内其他活动的情况。

    鉴于该文件的特殊性,CNAS将在认可评审中重点关注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希望各认证机构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尽快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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