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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6/23/2007 11:21:47 AM  来源:ccaa
 

各认证机构:

我会自2006年10月13日颁布《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以来,过渡期及本年度第一次转换过程中共为497名审核员办理了《转换机构证明》。CCAA第二版QMS/EMS/OHSMS/FSMS审核员注册准则已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认证认可条例》关于认证人员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的要求,执行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自律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习审核员执业机构备案登记管理要求

2007年6月1日新审核员注册准则实施后,实习审核员注册申请时其推荐机构应为认证机构或培训机构。推荐机构若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须与该实习审核员签约,我会即判定该机构为该实习审核员的执业机构,我会做相应执业机构登记;推荐机构若为培训机构,该实习审核员第一次与认证机构签约一个月内,须由签约机构到我会统一办理执业机构登记。

2007年1月1日至6月1日新审核员注册准则执行之前注册的实习审核员,若未与任何认证机构签约,在第一次与认证机构签约时须由签约机构到我会统一办理执业机构登记;已与认证机构签约的实习审核员,须由签约机构一次性到我会办理执业机构登记。

我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负责实习审核员的执业机构登记工作,登记执业机构要提供的具体信息详见附表《审核员执业登记统计表》(同时提交电子版及书面文件),另需提交与该实习审核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每月由认证机构统一上报一次。

所有实习审核员若非第一次与认证机构签约,必须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相关手续后才能与新执业机构签约,在新执业机构从事认证相关活动。

二、注册审核员在晋级、再注册时提供《转换机构证明》的要求

注册审核员在晋级、再注册时若提供的审核经历包括了两个执业机构,且转换时间为2006年10月13日之后,必须提供《转换机构证明》复印件。审核经历皆为一个执业机构的不需提供。

若未按要求提交《转换机构证明》,我会对其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离职证明》的要求

《离职证明》必须由认证机构总部出具。

请各认证机构加强对《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及以上要求的培训与宣传,并切实有效执行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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