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选民用装备是指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民用通用标准生产制造,且满足军队装备使用和保障要求的产品。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过注册的,为军队提供军选民用装备的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的供应商。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规注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是指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工作;分工负责,是指各级装备机关按职责管理本系统范围内的注册业务工作;依规注册,是指按《办法》实施注册;公正公平,是指坚持标准,尊重事实,平等对待,不得歧视,确保具备条件的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
军选民用装备是指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民用通用标准生产制造,且满足军队装备使用和保障要求的产品。具体解释:①生产制造依据是国家或者行业民用通用标准。国家民用通用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民口使用的通用标准,如GB/T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行业民用通用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民口使用的通用标准,如QC/T29056-1992 半挂汽车列车质量分等、QC/T448-1999 炊事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等;生产制造的产品还可以依据地方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区域标准;②满足军队装备使用要求。主要是产品的功能性能指标满足军方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其中,功能是指在产品使用条件下的作用,如乘用车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性能是产品达到功能应具有的特性,如乘用车的动力性(最高车速、加速能力等)、燃油经济性、制动性、操纵稳定性、行驶平顺性、排放污染物和噪声等以及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宜性等指标;③满足军队装备保障要求。主要是技术服务保障,包括现场技术培训、维修保养、质量问题处理、质量信息收集与处理等。 目前,对军选民用装备可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招标公告了解。军队装备采购部门在编制装备采购方案时,根据拟采购装备的功能性能要求,确定军选民用装备的属性,并在发布的装备采购公告中明确某装备为军选民用装备。采购公告中未对装备属性作出明示的,该装备为军队专用装备。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过注册的,为军队提供军选民用装备的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的供应商。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为:“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其中:①生产是指装备加工制造、装配、集成等活动。其中加工制造主要是机械制造;装配主要是将零部件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组装;集成主要是将组成单元集成为更高层次的产品,并经自下而上逐级集成和验证,最终形成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如信息系统集成等;②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装备良好的技术状况而开展的装备维护、修理等活动;③技术服务是指应用技术知识解决装备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活动,包括技术培训、计量检测、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信息技术保障等活动。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适用于与全军装备采购单位直接签订军选民用装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以服务装备采购、提高注册效率、提升装备采购效能为目标,在继承装备市场准入管理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取消申请、畅通渠道,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综合施策、强化监管。 七、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规注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是指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工作;分工负责,是指各级装备机关按职责管理本系统范围内的注册业务工作;依规注册,是指按《办法》实施注册;公正公平,是指坚持标准,尊重事实,平等对待,不得歧视,确保具备条件的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 八、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中军队装备机关职能有哪些新变化? 按照“军委管总、军种主建”的基本原则,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工作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归口办理,负责制定政策标准、审批名录注册、组织监管、实施限制措施等。军兵种装备部及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工作;所属合同监管部门负责承办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资格检查、审核并上报名录注册、实施监管和限制措施等。相比调整前,主要变化是取消了受理点申请受理环节,增加了军队装备采购部门提出资格检查需求环节。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放宽了注册条件。注册管理针对军选民用装备特点,从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和军方有关要求等6个方面规定了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具备的综合能力,明确了资格检查的12个具体项目,较现行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37个审查项目减少了67%。同时要求军队装备采购部门组织军选民用装备采购时,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先行注册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以及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等资格要求。 军队装备采购部门发布军选民用装备招标公告,拟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投标,中标的单位为该项目采购意向单位。首次参与军方投标,在拟签订采购合同前,由军队装备合同监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资格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可签订装备采购合同。 竞争性装备采购通常按照确立采购项目、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发放和接收采购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采购评审、确认和公示采购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程序组织实施。在采购实施前,可以结合实际发布采购需求信息。 军队装备采购方式根据装备类型、保密要求、采购金额和装备采购市场等情况确定。军队装备采购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确认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经军委装备发展部认可的其他方式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是指装备采购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采购条件和要求,邀请多个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市场交易行为。已经批准立项或者列入装备建设计划安排,采购方式明确为竞争性采购,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进行招标:①作战使用性能、技术指标、服务要求明确的;②所需招标时间能够满足采购任务时限要求的;③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个的;④所需招标费用占项目预算比例预计不超过5%的。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进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方案中说明理由。 装备采购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投标。 装备采购招标应当首先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将具体理由在招标方案中专项说明:①技术复杂或者敏感,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要求,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③有特殊应用环境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④潜在投标人在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先期测试验证中技术优势明显的;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预算金额比例预计超过3%的;⑥完成研制工作,具有3个及以上供应商的装备订购项目;⑦需要保持装备技术状态稳定或者便于部队使用和维修保障的。 装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指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以公告或者邀请函方式,邀请不少于2个符合条件的候选供应商进行谈判,依据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已经批准立项或者列入装备建设计划安排,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应当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一家承制单位采购装备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该方式采购:①科研阶段已充分竞争,只有唯一供应商的订购项目;②对近2年内(从竞争结果通知书发放日起算)已成功实施竞争性采购的装备项目,可以沿用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已有竞争性采购结果,按照不高于最低成交价格向供应商直接实施采购,由竞争性采购转为单一来源的除外;③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要求只能由一个供应商承担的;④紧急情况且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⑤为保证原有装备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⑥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所需费用或者项目预算超出规定标准的;⑦具有重大自主创新属性且属于国内首创的;⑧符合援贸对象国需求,满足统型和持续综合保障需要的军援军贸装备;⑨因特殊原因并按项目权限审批的其他项目。 询价采购是指装备采购单位以公告或者邀请函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询价,在其报价基础上比较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对于已经批准立项或者列入装备建设计划安排,装备采购金额小于1000万元,具有3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项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询价采购:①军民通用性强,技术规格、标准统一,供应充足的;②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 评审确认采购是指装备采购单位以公告或者邀请函方式,邀请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通过会议评审择优选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预先研究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确认采购。 采购文件是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的,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和评审确认文件等,主要描述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资质要求、价格要求、评选标准和方法、确定成交的方法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根据信息密级和发布时机的不同,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采用网络、会展、出版物等军队指定的媒介,发布需求、公告、公示等装备采购相关信息,并保留充足的时间提供免费获取、完成响应准备。 投标(报价)文件由供应商按照军队装备采购部门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采购文件中有关项目的价格、进度和质量要求,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和条件。投标(报价)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 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指军队装备采购部门或委托的装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中标(成交)人后,向中标(成交)人发出通知,是中标(成交)人项目中标(成交)的书面凭证。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①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③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④资金运营状况良好;⑤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⑥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二十三、为什么代理机构、商业机构不能注册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 代理机构为生产企业做销售代理,或为买卖双方提供贸易机会进行商品交易代理;商业机构从事商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购销、邮购、电子销售、货物进出口等活动。代理机构、商业机构对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试验检验、交付使用和售后服务等过程无法实施全流程控制。因此,代理机构和商业机构作为非生产实体,难以担负军选民用装备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的任务,也就不能注册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条件中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如TL9000通讯行业、TS16949(GB/T18305)汽车行业、AS9100航空工业和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标准等。上述认证证书,应是由国家注册合格的质量认证机构发放,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并覆盖中标项目。 中标单位近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中标单位,可提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单位印章。 二十六、重大和严重失信名单是由国家和军队哪些机构确定? 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国家信息中心承建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5年年底上线运行。该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等;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办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③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2013年10月上线运行。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④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军队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失信单位信息。 了解更多资讯http://www.seatonegroup.com/certified/view/10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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