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在总结前一阶段认可管理工作的基础上,CNAS对CNAS-EC-016《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进行了修订,现以网上公示的方式,提请各认证机构及有关各方就该文件的修订提出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书面提交CNAS认证机构处。 联系人:夏 清、孟 为 联系电话:67105233,67105235 电子邮件地址:xiaq@cnas.org.cn,mengw@cnas.org.cn。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