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资质调整概要
01
两证合一审查:
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改革,将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三类简化为A、B两类:
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一类和二类);
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三类)。
02
许可目录调整
2018年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了新版许可目录,目录包括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等7大类共285项,大幅度缩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范围,在目录内的产品方可申请。
03
许可备案制
2019年7月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04
B类承制注册
2021年2月1日起启动实施《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参与军方投标,在拟签订采购合同前,由军队装备合同监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资格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05
军工保密资质
2021年7月1日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格,相应调整为二级资格的许可条件。
06
许可目录调整
2021年7月1日起,取消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实施的“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
调整具体内容
2017年初,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将近两年推进军民融合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广大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困难逐一汇总,深入研究拟制了《推进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路举措》,围绕创新制度机制、降低准入门槛、完善信息交互、培育竞争环境、强化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提出12条举措和45项任务,作为年底前推进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抓手。
经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改革。
1
调整承制单位分类
将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三类简化为A、B两类: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一类和二类),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三类)。
2
统一申请受理
统一申请受理依托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统一受理“两证合一”后的资格审查申请。对首次申请A类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增加预审查环节。
3
合并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以资格审查要求为基础,全要素、全条款融入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统一规范评判标准,全面评定承制单位综合能力。
4
规范审查组织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员实行融合管理。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工作评价制,审查组专业配置覆盖申请承制的装备类别。
5
换发资格证书
统一发放新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6
强化资格监管
加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管力度,健全日常监督、年度监督审查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调整
中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建设从1999年开始启动。原国防科工委分别于2000年、2002年、2005年发布了三版许可目录,国防科工局和原总装备部于2015年8月发布了2015年版许可目录。
2018年版许可目录是第5次对许可目录进行修订。
1
2015年版许可目录
2015年9月,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联合公布新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许可目录分核武器与军用动力、军用航空器等11大类755项,与2005年版许可目录相比减少约三分之二。
2
2018年版许可目录
2017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分系统及配套产品竞争,明确细化总体单位开展分系统和配套产品采购的规则要求。改进完善军品价格和税收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导更多民口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竞争。
2018年版许可目录包括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等7大类共285项,仅保留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许可项目,大幅缩减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范围。
新版许可目录进一步规范了许可专业的名称,大范围取消设备级、部件级项目,取消军事电子一般整机装备和电子元器件项目,取消武器装备专用机电设备类、武器装备专用材料及制品类和武器装备重大工程管理类的许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是国防科工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
在许可门槛大幅降低后,试行备案管理是政府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共同构成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有效监控,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有序开展,并更好地为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1
制定了哪些管理文件
备案管理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备案目录》。
2
《备案办法》规定了什么
《备案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备案目的和范围、备案程序、权利义务、变更和延续及监督检查等。编制原则是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简化流程、事后监管。
3
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国防科工局对列入《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目录》由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
《备案目录》的条目不会与《许可目录》的条目交叉重复。
4
哪些单位需要备案
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备案,应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备案。
5
文件到哪里查询
《备案办法》是公开的,可通过国防科工局网站查询。《备案目录》为秘密级,可自行到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中央民口企业集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或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查询。
6
到哪里申请备案
应到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办法》强化了属地化管理职能,明确规定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含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央企集团等所属单位)的备案管理。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制改革
为适应我国武器装备高质量自主创新发展要求,积极吸纳优势民营经济进入装备建设领域,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于2021年2月1日起启动实施《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改革基本思路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制度改革着眼“事先放开”、“事中注册”、“事后监管”的基本思路。将事前审查注册方可参与竞标改为中标后检查注册管理,目的在于进一步开放市场、降低门槛、减少审批、简化程序、促进装备竞争性采购,激发军工市场的活力和创新力,推动装备建设高质量发展。
2
适用范围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适用于与全军装备采购单位直接签订军选民用装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军工保密资格
改革时间: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改革事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认定
1、具体改革举措:
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格,相应调整二级资格的许可条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继续采取飞行检查,完善联动处置机制,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将监管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增强保密资质(格)单位的保密意识,提高保密管理水平。
自2021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新的三级保密资格申请。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申请一级保密资格;承担机密或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申请二级保密资格,并按照二级保密资格标准接受审查。
2021年7月1日前受理的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通过审查后其三级保密资格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一级或二级保密资格。
改革时间: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改革事项: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初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具体改革措施:
取消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实施的“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强化信用约束,对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失信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通报。
4、强化属地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加强监管。
来源 | 网络
声明 | 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立,仅供学习参考、交流之目的。
如有侵犯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