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有关质量认证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和国家认监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111号),为减轻认证企业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认证经验和行为记录,向认监委推荐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经审查研究,同意授权45家质量认证机构,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颁发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见附件。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时,企业凡获得上述机构在授权业务范围内所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确认,可以免于对企业有关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审查,并根据审核工作量酌情减收工厂检查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中的其它内容不能免除。国家认监委和各地质检部门将对该项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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