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发改委(物价局)的成本监审工作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收费情况应当如实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
附件1:国认证[2006]38号附件1
附件2:国认证[2006]38号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