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价格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1.为保证《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2. 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30日前将上季度《认证价格信息通报表》(见附表1-6)报送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表中反映的信息是定期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3.认证机构所报信息为该季度发放证书并开具收费发票的认证项目。当期发放证书但未开具收费发票的项目应注明,并在下一季度填报发票信息;下一个季度仍未开具收费发票的,视为违反最低限价规定。
4.监督审核的信息为该季度确认证书有效并开具收费发票的认证项目。当期确认证书有效但未开具收费发票的项目应注明,并在下一季度填报发票信息;下一个季度仍未开具收费发票的,视为违反最低限价规定。
5.协会组织人员分析各个机构报送的报表,并与该机构的其它报表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对分析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协会可以要求认证机构予以澄清和说明,也可以对相关问题组织调查。
6. 认证机构应当向每个获得证书的组织开具发票。不能出具发票的,视为违反最低限价规定。
7.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且其分支机构可以出具发票的,由认证机构总部汇总报送,并在报表中注明其分支机构名称。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本办法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