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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及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3/1/2007 2:56:08 PM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工作,针对广大会员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抓住认证价格、认证人员流动这两大主题,从管理体系认证价格及管理体系各级别审核员流动入手,于2006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了《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三个自律规范文件。为了更好地执行自律规范,协会又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了4个配套管理办法。目前,协会行业自律监管工作的重点就是“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自律监管”和“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流动监管”。其中,《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转换暂行规定》)及配套的管理办法《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以下简称《转换办理程序》)涉及数万名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16个问题予以解读。

  一、 制定《转换暂行规定》的依据及三大原则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及《认证认可条例》认证人员要实行“一人一户”的执业管理规定,以及目前认证机构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认证机构培养的从业人员流失严重,从而影响了机构在人力资源培养方面的投入等现实情况制定的。为此,在制定本规定时,基于认证活动是一项以认证机构名义实施的公正性活动,因此本规定特别突出了以机构为责任主体的原则;基于认证活动是一项以认证人员为主要资源的服务性活动,本规定的制定也充分考虑了保护认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培训环境,有利于认证人员持续发展的原则;由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人员的劳动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致,并有所补充。

  二、 《转换暂行规定》的约束对象

  “适用于在协会注册的各类、各级别管理体系审核员,经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另行制订。协会会员机构经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若在转换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摘自《转换办理程序》)

  目前,在协会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各级别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要按此规定办理;对于其他领域的认证人员,如认证培训教师、认证咨询师、产品认证检查员转换执业机构的规定和程序,协会将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另行制定,但协会的会员机构在协会注册的上述三类人员在转换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会将参照本规定进行调解处理,体现协会为会员机构服务的宗旨。

  三、 《转换暂行规定》约束的管理过程

  其所约束的是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从一个执业机构到另一个执业机构的中间过程,即是否遵守了“一人一户”的法规要求以及流动是否办理了转换手续。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的日常注册管理及违反注册规定的有关处理,仍按人员认证有关准则进行。

  四、 外资机构在协会注册的审核员的流动

  目前,有一部分外资机构还不是协会的会员,但只要其认证人员在协会进行了注册资格的转换,属于在协会注册的认证人员,同样应遵守《转换暂行规定》的规定,其转换执业机构时也要到协会办理转换手续。

  五、 转出机构执行《转换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劳动关系已结束,转出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否则审核员可以向协会提出上诉,协会将按《转换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若劳动合同未到期,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合同,转出机构也要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3. 若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又无法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该审核员不得到另一机构执业,双方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若审核员未办理转换手续即到另一机构执业,其原所属机构及其他知情者可向协会提出违规举报。

  5.转出机构还要配合转入机构和协会提供转换审核员的相关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反映审核员在其机构执业的实际情况和表现。

  6. 过渡期结束后,转出机构还应认真查询协会于每年4月和10月公布的转换人员数据库;若转出机构对审核员转换资格有异议,必须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后10日内向协会的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书面提出。

  7.转出机构还可以向协会提出审核员的“转换申报”。《转换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可以向协会提出转出人员申报(以下简称“转换申报”),转换申报必须由认证机构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视为无效。”若某审核员已由其所属机构提出转出申报,该审核员不必再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

  六、 转入机构执行《转换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核实查验拟转入审核员的《离职证明》,并向其离开机构及协会了解该审核员的有关情况和表现。

  2. 填写《申请表》,由转入审核员本人签字,签属机构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 将《离职证明》和《申请表》交协会,交纳50元的申请费。

  4.配合协会受理部门在需要的时候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5. 在收到协会出具的《机构转换证明》后,转入机构方可与该审核员签订劳动合同,安排该审核员参与本机构的认证活动。

  七、 审核员执行《转换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 要有“一人一户”的法律意识,不得同时在两个机构从事认证活动。

  2.在与认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依法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3. 在离开原所属机构时,索要由机构盖章的《离职证明》原件,该《离职证明》原件在转入机构到协会办理《机构转换证明》时,协会将保留存档。

  4. 慎重进行执业机构的转换。《转换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过去12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审核员,不能提出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也就是说,自2006年10月13日起,转换过执业机构的审核员将在《机构转换证明》开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提出转换执业机构的申请。

  5. 选择转入机构时,要认真了解国家认监委批准该机构的业务领域,若该机构没有自己注册资格相应领域的业务时,请慎重考虑,因为你的注册资格将有无法保持的风险。例如:某审核员同时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资格,其要转入的机构只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那么该审核员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将面临无法满足年度确认要求的风险。

  6. 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还应遵守与原所属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

  7. 在转换执业机构过程中,审核员应配合协会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8. 审核员也应认真查询协会于每年4月和10月公布的转换人员数据库。因为认证机构可以就某个审核员向协会提出“转换申报”,只要其满足《转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协会审核后即可将该审核员列入转换人员数据库。该审核员若对本人的转换资格有异议,必须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后10日内向协会书面提出。

  八、 协会在办理转换执业机构手续时的责任和义务

  1. 协会承诺,将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结论。

  2. 协会在审核转换申请/申报时,将与相关方进行沟通确认。

  3. 若所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申请费已交,协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开出《机构转换证明》。

  4. 《机构转换证明》开出后,协会的受理部门——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信息传递至人员注册部一部,将已转换的审核员纳入转入机构进行管理,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5. 协会在接到违规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及违规信息登记台帐》,将《违规信息受理单》报秘书长批示,并在秘书长审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违规调查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协会在接到《申请裁决书》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

  7. 协会确保以公正、独立的方式办理有关手续,调查违反《转换暂行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处理上诉。

  九、 关于培训培养费

  目前,有个别机构在审核员离开时要求其偿付培训培养费,否则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协会在判定此类情况时,将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若合同中无偿付培训培养费的约定,合同到期后转出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为转出审核员出具《离职证明》。

  十、 关于竞业限制

  协会在《转换暂行规定》中给出了一个指导原则,要求审核员和认证机构双方的合同中“若涉及关键和特殊岗位(如:业务研发、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可增加竞业限制的约定”,具体如何进行约定由审核员和认证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 关于过渡期

  协会在中认协服[2006]181号通知中规定:“2006年12月 8日至2007年1月31日为文件实施的过渡期,符合《转换暂行规定》要求且转换证明资料齐全的审核员可随时到协会办理执业机构转换手续。”那么,过渡期之后审核员办理转换执业机构的手续只能在每年的4月至6月、10月至12月进行,并且其转换申请必须在每年3月1日至25日和9月1日至25日向协会提出,经协会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将其纳入转换数据库之后,才有资格办理转换手续,未列入转换数据库的审核员不得转换执业机构。

  十二、 关于可以转换执业机构的规定

  《转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可以进行转换执业机构的第五个条件中有“原所属机构连续6个月不安排任何认证审核活动”的规定,同样在第十六条禁止转换的条件中亦增加了“审核员由于个人原因连续6个月未参加所属机构安排的任何认证审核活动”的规定,从而防止个别审核员用恶意不参加审核活动来换取转换条件。

  十三、 关于转换人员数据库的公布时间

  公布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的第一周,是为配合原属机构对审核员每年2月和8月的年度确认工作,在审核员未被列入4月和10月的转换人员数据库并办理转换手续之前,原所属机构有义务为该审核员办理年度确认手续。

  十四、 关于“转换人员数据库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关闭,协会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一个工作周期终止”的规定

  这条规定,是为了促使审核员在2个月内被新的机构接纳,使审核人力资源能够在业内得到充分利用。若数据库开到下一次公布的时间,将会造成审核员和认证机构迟迟达不成合作意向,既影响审核员的收入又影响行业审核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十五、 关于“在一个转换周期内审核员没有签约,自动转入下一次转换人员数据库”的规定,审核员的资格如何保持

  数据库在公开2个月后关闭,没有签约的审核员将自动转入下一次转换数据库。审核员年度确认是一年一次,若该审核员在两次转换周期内都没有与认证机构达成转入意向,那么该审核员将无法保持注册资格。这说明,该审核员要么在认证行业没有人力资源价值,要么是自己要求不合理而需要调整自己的期望值。

  十六、 关于审核员转换过程中发生争议,协会受理的上诉范围

  《转换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在转换执业机构中出现争议,涉及本规定程序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方面的争议可向协会提出上诉,协会将依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定做出裁决;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方面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审核员与认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内容有关的争议,以及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方面的争议,不在协会受理的上诉范围内,双方可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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